12月1日执行的水管理条例有哪些?

条例特别强调对难以更新地下水的保护,除应急供水、居民生活用水无替代水源及少量监测取水外,禁止开采。已开采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此外,条例要求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城乡建设需统筹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滞渗蓄排系统,河流湖泊整治要兼顾地下水涵养。城市政府应推广节水型器具和再生水使用,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

在超采治理方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省级部门划定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包括发生严重地质灾害、公共管网覆盖且替代水源充足的区域;限制开采区包括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在禁止开采区内,除应急和监测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水并逐步削减取水量。

对于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政府及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超采扩大或污染恶化、未完成控制指标等,将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逃避监管排污等,依照相关法律处罚。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设施不合格,将被责令限期安装或修复,并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取水许可证。地下工程建设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未按规定备案、报送数据的,也将面临罚款及限期整改等处罚。

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是一部旨在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超采与污染的重要法规。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它适用于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所有相关活动,明确地下水定义为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规定国家定期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内容包括资源调查、污染调查和水文地质勘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调查结果将作为编制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规划编制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状况及污染防治因素,经征求意见和论证评估后向社会公布,且必须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各项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在节约与保护方面,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区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定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区域的取水总量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对于涉及省际边界区域的指标,需与相邻省份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确保区域间管理的协调统一。

条例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共享机制,实施动态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监测设施,不得篡改监测数据。地下水取水工程需申请许可并备案,所有权人负责安全管理。报废矿井、钻井等需按规定封井或回填。县级以上政府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定期评估,地热能开发利用需实行等量取水和回灌,严禁污染地下水。

《地下水管理条例》构建了严格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岩层孔隙、废弃矿坑等贮存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事业单位需采取防渗漏措施,建设监测井,加油站双层罐防渗漏,剧毒废渣存放需防水防流失。在泉域保护范围及岩溶强发育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多层含水层开采需防止串层污染,回灌需符合水质标准。

针对农业灌溉,条例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在资源税费方面,国家对取用地下水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试点地区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未试点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更应大幅提高标准,通过经济杠杆促进地下水节约。同时,条例规定了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六种情形,包括不符合总量控制、限制开采区规定、高耗水项目等,严格准入机制。

《地下水管理条例》确立了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即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和系统治理。在管理体制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调查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管理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以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和保护水质。

条例还规定了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未按规定封井或回填报废工程的,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利用岩层孔隙等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贮存污泥的,处20万至200万元罚款。在泉域保护范围新建污染项目的,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侵占毁坏监测设施的,处2万至10万元罚款;未备案的监测取水工程,责令补办或封井回填,并处2万至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鼓励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以降低用水消耗。条例明确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必须同时安装计量设施,未达到规模要求的也需按规限期安装。取水量达到规定规模以上的,必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实时传输数据,强化用水监管。

针对12月1日执行的水管理条例,主要指的是《地下水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地下水管理条例》确立了地下水管理的五项基础性制度,包括地下水调查评价、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储备等。同时建立了地下水“双控”制度,即对取水总量和水位进行控制,并实行取水计量和水资源税费征收。

条例还建立了地下水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超采、污染地下水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下水开采分区管理制度,划定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针对这些区域,要求编制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动实施治理工作。对于难以更新的地下水,除应急供水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开采。

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划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并对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禁止利用岩层孔隙贮存有毒有害物质,严防地下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