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规划等部门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标志。主要机动车道应设置公交专用道,单向行驶机动车道在具备条件时也应设置,允许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双向行驶。
2009年大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什么
2009年大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线路经营和营运管理。它的目的是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的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携带证件接受查验,衣着整洁并佩戴服务标志。报清线路名称和停靠站点,语言文明,为老幼病残孕提供乘车帮助。不得拖夹乘客,驾驶中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协助处理。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检查都适用本条例。需要注意的是,客运出租汽车和快速轨道交通的管理办法是另行制定的,不直接包含在本条例的详细规定中。
违反从业人员规定,如未携带证件或未按规定服务,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接受培训。拒绝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车辆、物品等,责令七日内接受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也不得在车辆、站台乱贴乱画。在站牌周边十五米内不得设置摊点,港湾式停靠车站前后十五米内不得停放车辆,非客运车辆不得占用公交专用道。
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拆除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妨碍营运或损坏设施的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应依次排队候乘,主动让座,不得携带危险品、犬类及超限物品。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乘车时不得躺卧占座、将身体伸出窗外,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兜售商品。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服务的权利,若电子读卡机故障可拒绝支付车费。车辆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免费乘坐同线路车辆。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点三米的儿童或特定重量的物品。
道路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经营者和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联系方式。经营者应在七日内答复投诉,管理机构应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并可将评议结果作为延续或撤销许可的依据。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被定义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市政府应推行优先政策。对于承担政策性亏损的经营者,政府会给予补贴或补偿。同时,政府应在资金和政策上扶持设施建设和车辆配置更新,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枢纽站、公交专用道、站台等。规划部门需在详细规划中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建设设施可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且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经营者应按核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进行营运,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达标。车内应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走向、票价等信息,并配备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保持车辆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从事线路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包括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适应规模的营运车辆、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等。线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经营者不得擅自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线路经营权。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线路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转让。驾驶员需具备国家规定资格条件,乘务员和调度员需经培训考核上岗。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否则将受到处罚。
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从事营运的,由道路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擅自停运、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经营许可证可能被吊销,车辆营运证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