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不同意,终止合同有赔偿吗

另外需要纠正的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劳动者想签就能签的,它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订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订立:一是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单位有权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你提到的劳动者主动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拒后终止合同是否有赔偿的问题,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否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提到的情况属于劳动者个人意愿终止,因此没有赔偿。

如果单位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法律对单位违法不签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但这与劳动者主动终止合同拿到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通常是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原因)、或单位违法解除时才涉及。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劳动合同具有特定性和从属性。即使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产生纠纷,劳动者如果选择离职,也必须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未经过合法程序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反而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道义上的补偿”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赔偿,不能作为主张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所以,关键在于区分是“劳动者主动离职”还是“单位违法解除”,前者一般无赔偿,后者则有双倍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