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照明设施,对损坏行为有义务举报。办法要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85%以上,亮灯率不低于95%,故障需在24小时或三日内修复。景观照明设施损坏需立即处理,废弃设施应及时清理,电费根据用途由政府或业主承担。
贵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两大类,其中道路照明涵盖市政道路及桥梁隧道,景观照明则涉及建筑、广场、公园、山体等多种场所。行政部门分工明确,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各城区及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安全运行。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照明设施,不得在灯杆上架设线缆或广告牌,严禁偷盗或破坏设施。违反规定者将被责令改正,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办法还强调照明设施需按标准启闭,重大节日开放景观照明,日常需申请批准方可开启。
新建照明工程必须与主体同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需征求管理部门意见。竣工后需通过验收才能使用,政府出资的设施由管理部门维护,其他单位投资的由投资方负责。照明设施移交需符合质量标准,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城市照明建设应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设计方案要符合国家标准,包含自动控制内容。管理部门需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维护设施。树木遮挡影响照明时,可由园林部门修剪或砍伐,紧急情况下照明部门可先行处理并通知园林部门。
违反办法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处理,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将受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责。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贵港市照明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贵港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适用于市区内照明规划、建设及设施维护,强调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的原则,要求采用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