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如果有人擅自占用或挖掘公路,违反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违法,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违反了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明确提到,如果从事了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违反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还规定,如果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违反了第五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会责令停止,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损坏、移动或涂改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和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违反了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并罚款三万元以下。

对于那些未经同意或者没有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去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和电缆等设施的人,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罚款三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