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路街巷等命名有哪些规定?

对于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最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而对于城六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道路命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划拟制命名方案。

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地名,命名时应充分挖掘地名背后的历史文化内涵。严禁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此外,绝对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来命名道路,以维护严肃性和规范性。

根据《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本市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和地面高架路,其名称的命名与更名都需严格遵循这一导则。市、区县以及开发区的地名管理部门各自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并监管标准道路名称的使用情况,确保整个命名体系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一般情况下,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来命名道路。同样,也不宜以行业或企业单位的名称来命名,避免商业气息过重。严禁进行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行为,确保公共地名的公益属性。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或同音,确保指位准确。

违反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将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如果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强化地名管理的执行力,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导则》明确了道路命名的具体程序,按投资渠道实行分级申报和审定。对于城六区的城市道路街巷命名,由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拟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最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这一流程确保了命名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除城市环路外,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作为道路名称。在通名的选择上,要保持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常见的通名有“大道”“大街”“路”“街”“巷”等。不同通名对应不同的道路规格,例如“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且长8000米以上的道路。

当道路长度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要进行分段命名。对于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果使用同一专名,则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这种命名方式有助于区分平行道路,提高路名的辨识度和实用性,方便市民出行和定位。

对于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在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或重要的交叉路口等作为参照。如果道路较长,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在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例如XX东路、XX西路。

道路名称在结构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其中,专名部分要求健康简洁,必须符合汉语的使用习惯,不能过于晦涩或随意。而通名部分则需要准确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比如是大道、大街还是小路,通过这两个部分的组合来清晰界定道路的性质和特征。

其他区、县的命名方案需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分别报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门也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计划分解至各区、开发区。

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在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以确保道路投入使用时有准确、规范的路名指引。这一过程体现了科学决策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如果采用序列化命名方式,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采取向外辐射的方式进行命名。序列化命名的数量应控制在个位数以内,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的现状保持一致。在用字方面,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也要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

道路名称在未经审批之前,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等任何场合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地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因随意使用非标准名称造成混乱。

"大街"适用于宽度在60米以上、长度在5000米以上且较为繁华的道路。而"路"和"街"则适用于宽度20米以上、长度500米以上的道路。通常情况下优先采用"路",但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则采用"街"。"巷"适用于宽度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在确定道路专名时,必须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以及易记好找这五大原则。专名应当能够反映道路本身的特征以及它在路网中的关系,突出其指向和定位的功能。同时,采词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体现时代的精神风貌,并尊重当地的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