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是什么

加强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时,应统筹考虑非机动车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居民住宅时,应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且管理使用单位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停用或改变用途。鼓励和支持在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根据需要设置集中充电设施。

第二章主要围绕执行新国标,重点在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入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及安全头盔,也要符合相关国标和行标的安全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需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未获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省销售。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销售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相关台账并公示信息。条例禁止拼装、改装、加装等行为,倡导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非标车,以及所有人置换或提前报废非标车。为保护环境,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需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不得随意丢弃废旧蓄电池。

条例专列一条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产品质量、产品认证、市容环境、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对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如佩戴安全头盔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总共分成了五章,一共有46条内容。它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引导大家文明出行,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依据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同时结合了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条例里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范。

推行保险保障方面,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在登记管理方面,条例突出便民导向,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方便办理登记和查询信息。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点设立代办点,登记不收费。号牌管理方面,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号牌,并授权市县交警部门加强对外地号牌的管理。

在通行规范方面,条例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和公共安全的关系。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具体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对载物有指引性规定。此外,明确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浏览电子设备。

在停放规范方面,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回应群众呼声,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为保障生命安全,强制要求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为推行非标车有序退出,规定条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行驶。

规范停放充电方面,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规范有序停放,加强秩序管理。为保障消防安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和私拉电线插座充电。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确立了管理原则,即“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第七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媒体也要履行宣传责任。第八条规范了投诉举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