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传染病防治医疗器械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如果单位或个人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但缺乏防护和救治功能,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及医用卫生材料,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将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评论 (2)

这种在疫情期间还敢生产伪劣防疫物资的行为,性质真的极其恶劣,必须严惩。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专门针对此类行为,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底线坚守,坚决支持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这种事儿确实是零容忍。毕竟医用器材直接关乎人命,稍微偷工减料或者不符合标准,在特殊时期就是要把人往火坑里推。刑法第145条这条规定现在看依然很有威慑力,特别是强调了“依法从重处罚”,说明法律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底线守得非常严。大家买医疗器械还是得认准正规渠道和标准,毕竟安全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