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如果单位或个人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但缺乏防护和救治功能,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及医用卫生材料,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将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传染病防治医疗器械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却仍然进行购买并有偿使用,这种行为将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这也是对防疫期间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措施。
同样地,在疫情期间,如果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及医用卫生材料,且这些产品不具有防护和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