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安全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政府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时,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使用后及时归还或补偿。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救援费用,无力承担的由政府补偿。发现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可暂停或终止救援,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恢复。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指定危险物品存放点,高危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管理部门需建立专家库,为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并通过信息系统整合应急数据,提升指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需半小时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较大以上事故需1小时内书面报告。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下设综合协调、救援、医疗等专业小组,负责制定行动方案、抢救人员、维护秩序等十项职责。

对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单位处1万至20万元罚款,谎报或瞒报的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负责人扣减60%-100%年收入。不服从指挥的单位最高罚20万元,责任人最高罚2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需立即启动预案并采取七项措施:控制危险源、组织撤离、通知受影响单位、防止次生灾害、请求救援支援、保护现场证据等,并在1小时内向政府部门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应急救援队伍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性队伍和单位自建队伍三类。高危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与邻近队伍签订协议。所有救援队伍需每月至少开展1次演练,政府每年组织1次联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乡镇和街道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工作。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专项预案需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需向社会公布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或评估的单位将面临3万至5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编制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需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预案进行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1次。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省长李干杰签署发布。该办法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