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对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予以关闭,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了法律,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法强调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这一规定是针对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