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或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违章熟视无睹、不及时处理隐患或拒不执行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并处分责任人。
2021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煤矿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隐患。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期满时应及时复查;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关闭矿井的,应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审查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检查隐患发现和消除措施的落实情况。若矿井通风、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监察机构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限期整改。
瓦斯等超标且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险方法采矿且拒不停止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矿长无安全知识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且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逾期不改的,处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并处分责任人。
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由国务院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监察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监察,不得拒绝或阻挠。
关于总则部分,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其制定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监察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法律依据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需公道正派,熟悉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过考试录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确保监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遵循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监察人员不得接受馈赠、报酬、福利,不得报销费用或参加相关活动,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检查,调阅资料,参加安全会议,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需行政处罚的,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监察人员执法时应出示证件,发出指令采用书面通知;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随后补充。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则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
监察机构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对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若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2021年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际上是指2000年公布并经2013年修订的版本。该条例由国务院在2000年11月7日以第296号令发布,随后在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了部分条款的废止和修改,目前依然有效。
未使用专用设备或明火照明且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提取或使用专项费用或使用不合格设备器材,逾期不改或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并处分责任人。
对于独眼井开采,监察机构应责令关闭。若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放炮器、人员升降容器或使用明火明电照明,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国家局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或重点安全抽查。此外,监察机构需为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监察人员签名归档。
若煤矿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安全机构或人员、矿长无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未发放防护用品,监察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国家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区局以及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监察办事处。地区局及办事处负责划定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办事处在授权范围内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时,若不按规定报告、伪造破坏现场或阻碍调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至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产整顿并处分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区局及办事处需每15日向国家局或地区局报告一次监察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局定期公布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和监管力度。
若作业场所瓦斯、粉尘或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险方法采矿,监察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若矿长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应立即纠正或责令停止作业。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须经监察机构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验收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书面答复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的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通风等安全设施不达标且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应发现未发现隐患、发现不处理报告,或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未设立地区监察机构的省份,可由省级政府指定部门实施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场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监察人员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报告监察机构。若安全问题涉及地方政府或部门,需提出建议并向上级报告。
监察工作应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监察机构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支持并协助监察机构工作。监察机构需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监察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建议。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旨在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实行监察与促进管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