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文明规范纳入职业要求,窗口行业制定引导措施。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民劝阻不文明行为,授权基层组织聘请文明监督员。媒体需定期发布公益广告,对社会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云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规定了什么?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部分规定,政府需将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完善市政设施建设,包括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文化场馆等。要求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建立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媒体对不文明行为曝光。
第四章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辱骂劝阻者、执法失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若已有其他法律规定,按相应法规处罚;情节严重者,行政处罚决定可纳入信用记录。附则确认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鼓励的文明行为涵盖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文明出行、旅游、就医、施工、经商、上网等多个领域,特别强调保护滇池生态、移风易俗、传承良好家风等内容。例如,要求公民垃圾分类、驾驶车辆礼让行人、旅游时尊重当地风俗,同时倡导社区邻里互助、校园文化培育和美丽乡村建设。
云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出,该条例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其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15类不文明行为,包括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破坏公共绿地、违规养犬、占用消防通道等。其中特别规定禁止伤害红嘴鸥等保护动物,车辆违停占道、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违规行驶等行为也被纳入处罚范畴,并要求对情节严重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均需共同参与,工作人员与公众人物应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