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在二级保护区内,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在二级保护区内,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二级保护区管控确实关键,潜水含水层一旦污染很难恢复,化工印染这类高污染企业必须清退,搬迁虽然影响地方经济,但为了水质安全是必须的。
这规定真是长见识了,原来二级保护区管得这么细!以前总觉得只要不直接排污就行,没想到连化工、皮革这些重污染行业在潜水含水层旁边都是绝对禁区。看来以前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是真走不通了,毕竟地下水一旦坏了,修复起来比地表水难太多了。对于已经存在的违规企业,搬迁肯定是阵痛,但为了长远的水安全,这代价恐怕省不得。
这条规定非常关键,特别是“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这一条,体现了治污的决心。不过对于已经建成的企业来说,执行起来可能会有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希望能真正落实,别让保护区变成“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