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的排污口如果存在,必须依法拆除或者关闭,防止污染物排入水体。同时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评论 (3)

这条规定确实挺狠的,直接断了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退路。不过现实中执行起来恐怕不容易,毕竟涉及当地经济利益和安置问题。法律条文写得清楚,关键看落地时会不会打个折扣,毕竟有些老工厂关停后职工安置也是大难题,希望监管能真到位,别让保护地变成“保护伞”。

保护水源地确实是重中之重,但“原有排污口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这一条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面临历史遗留问题和地方经济利益的双重博弈。除了硬性的禁建禁令,更关键的其实在于日常的监管力度和违法成本的提升,否则条例再严也难以落地。

这条规定挺关键的,二级保护区本来就是为了缓冲一级水源的,要是还允许建排污口或者搞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那保护就形同虚设了。特别是原来有的那些排污口,如果不强制拆除或关闭,迟早是个隐患,坚决支持依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