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七彩丹霞保护条例具体有哪些内容?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监测和维护,防止七彩丹霞被破坏和污染,同时开展七彩丹霞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项目施工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及时恢复周围环境原貌。对已建成并可能对七彩丹霞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外迁。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需要制定管理制度,全面管理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各项活动,确保各项活动在规范有序的框架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会同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状况,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及清洁能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实行七彩丹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资源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主管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七彩丹霞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力度和覆盖面。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确保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七彩丹霞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所称的七彩丹霞是指张掖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内的彩色丘陵,其具体保护范围以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设置的界标为界,总面积为54.797平方公里。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保护活动场地及周围的资源和环境,活动结束后,负责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确保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取土、探矿、开矿、放牧、砍伐等行为,严禁修建与七彩丹霞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保护地质遗迹完整性。

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影视作品拍摄,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游乐、体育等活动,以及影响七彩丹霞景观的活动,应当经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审核。

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向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档。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排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时监测游客数量,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防止过度旅游开发。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七彩丹霞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禁止踩踏、攀爬、涂污、刻划、种植等对七彩丹霞有损害的活动,同时禁止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保护自然风貌。

市人民政府按照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设置统一的碑石、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维护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避免资源浪费。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大型展览、观光游览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应急救护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七彩丹霞造成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保护范围内七彩丹霞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商贸服务、旅游和建设等活动,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要求。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严格保护七彩丹霞的自然生态环境。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因保护七彩丹霞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为了保护七彩丹霞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确保各项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七彩丹霞的日常保护和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碑石、界标的,擅自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经批准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活动但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公众参与以及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确保在开发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电子围栏、无人机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七彩丹霞的智能化、信息化、精细化保护管理。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风格、形式、布局、高度、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项目施工应当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污染、破坏。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