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打羽毛球的有几人(全班45人,会打乒乓25人,两项都会16人)

如果假设班上每位同学都至少掌握了一项运动技能,也就是没有一项都不会的同学,那么我们可以直接用全班总人数减去只会乒乓球的这部分。已知全班45人,会乒乓球的有25人,那么只会乒乓球或者只会羽毛球的人数和就是45减去25等于20人。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我们不假设每个人至少会一项,而是从会打乒乓球的人里面剥离出来。已知会乒乓球的25人中,有16人既会乒乓球又会羽毛球,那么这25减去16等于9人,就是只会打乒乓球的人数。接着,从全班45人里面减去这9个只会打乒乓球的人,剩下的36人就是可能都会打羽毛球的人群集合。这意味着会打羽毛球的人数最少是那个既会乒乓又会羽毛球的16人,最多也就是这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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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这个假设太绝对了,“假设每位同学至少掌握了一项”这个前提其实是有问题的。如果班里有人两样都不会呢?那样会打羽毛球的人数范围就更宽泛了。不过既然题目给了这个条件,那逻辑上只能按集合的并集去算。既然两项都会的有16人,会乒乓的25人里剩下9个只会乒乓,那45-9=36就是会羽毛球的最大可能值(假设剩下的人全都会羽毛球)。但这道题其实出得有点歧义,没说清楚是否“两项都不会的人数为0”,如果没说清楚,这36人只是上界,不一定是确切值哦。

这道题其实有个大坑,题目根本没说明“全班45人都会打羽毛球或乒乓球”这个前提。如果按照回答里的两种情况讨论,逻辑是通的:要么默认无人在运动上挂零,要么就是问“会打羽毛球的人数范围”。 如果严格按集合论,设A为会乒乓,B为会羽毛球。已知|A|=25, |A∩B|=16。 |B| = |A∩B| + |B_only| = 16 + |B_only|。 |A∪B| = |A| + |B| - |A∩B| = 25 + |B| - 16 = 9 + |B| <= 45。 所以|B| <= 36。 同时|B| >= |A∩B| = 16。 所以答案是[16, 36]。回答里说“最少16,最多36”是对的,但中间那段“45-25=20”的解释有点绕,容易让人误解成互斥。不过结论没问题,就是题目表述太暧昧,典型的“脑筋急转弯”式数学题。

这题其实有个很大的陷阱,题目里根本没说“没有人两项都不会”。答主直接假设了每个人至少会一项,然后强行用集合补集去算,最后还给出了一个“16到36人”的范围。说实话,作为数学题解答是不严谨的,因为缺少必要条件。但作为闲聊讨论一下这个逻辑漏洞也还行,毕竟出题人自己可能都没想清楚边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