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是什么?

本办法明确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以及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专项及现场处置方案。风险种类多的单位编制综合预案,高危及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必须编制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专项应急预案需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备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如矿山、危化品单位等,其预案需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限备案。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应急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县级以上政府及媒体应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高社会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管理部门还需建立救援信息系统以实现数据共享。

各级政府在风险辨识和资源调查基础上依法编制并公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政府针对特定类型事故编制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专项预案制定部门预案。所有预案均需依法公布或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保障资金投入和统筹资源。同时,乡镇街道办需加强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部门履行职责,村居委会也要做好协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则在各自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责任制、完善体系并定期演练。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东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