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行动称为施救。这个术语特指第三方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类型。全损险主要承保由自然灾害、搁浅碰撞、火灾爆炸、暴力盗窃、抛弃货物、核事故等七类原因导致的船舶全损。其中包括装卸货物意外、船体潜在缺陷、船员损害行为及政府防污染行动等特殊情况。
一切险在全损险基础上扩展到部分损失,同时承保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和施救费用。碰撞责任涵盖与其他船舶或物体的交叉责任赔偿,共同海损理算需遵循合同约定或北京理算规则。施救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危险中支出的合理防损费用进行额外赔付,但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条款设置十项除外责任,重点排除不适航状态、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正常损耗、战争罢工等风险。特别说明当船舶被征用或存在政治恶意行为时不予赔偿。免赔额机制要求每次事故扣除约定额度,恶劣气候导致的连续航程损失视为单一事故。
关于保险期间,定期保险最长一年可续延至船舶抵港,航次保险则按装卸货时间确定。合同解除条款强调,船舶发生全损赔付、船级变更、所有权转移或违反承保条件时,保险将自动终止。特殊情况下允许延迟解除至船舶抵达安全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