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开发和应用先进、安全、节能的农业机械,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同时,鼓励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成立安全互助组织以提升操作水平。国家还建立了落后农机淘汰和危及安全农机报废制度,并对报废农机进行回收处理。
农用机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无证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并处100至500元罚款。操作不符证件规定、未登记/检验不合格、酒驾药驾、带病作业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100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证件。违规载人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扣押证书牌照,情节严重吊销证件。
检验中发现隐患的,要告知所有人停用并排除。部门需汇总检验情况建立监管档案。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在作业前,当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操作员进行教育。国务院部门需定期评估安全使用状况并发布信息。
政府层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领导,完善监管体系,增加对农民购机的补贴,保障财政投入,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机所有人有义务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农用机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初衷非常明确,主要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农机具和设备。
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伤人时要报告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并立即抢救伤员。因抢救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抢救伤员,尽快恢复秩序。
操作人员严禁操作不符证件规定的机器,严禁驾驶未登记、检验不合格、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机器。严禁酒驾、药驾或带病作业,严禁违规载人。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进口农业机械同样需要符合我国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对于需要认证的产品,还需进行入境验证。销售者进货时要查验合格证明及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标志,并建立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同样不少于3年。
条例定义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证书、牌照和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并监制。考试、检验和牌证工本费严格执行核定标准。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严禁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无证、未认证、利用残次件拼装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人员和环保措施。维修时要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质量,不得有使用非标配件、拼装改装、维修报废车等行为。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认定和调解。事故指在作业或转移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上的事故由交警处理,拖拉机在道路外的事故由交警参照交通法规处理,造成公路损坏的由交通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签字生效。若调解不成或起诉,部门终止调解并通知当事人。调解后反悔的也可向法院起诉。农机部门要为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因产品质量导致事故的要出具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附带安全操作说明书和安全警示标志。需认证的产品出厂前需标注认证标志。生产者还要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记录详细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便追溯。
操作人员可以参加技能培训并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使用前需向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和牌照。登记事项变更也需申请变更登记。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运的,由交通部门处罚。发现隐患经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停止使用,拒不停止的扣押农机。隐患排除后及时退还。违反条例造成伤亡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治安处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的农机由县级部门监督解体或销毁。若发现产品质量或维修问题,可向农机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部门需及时处理或移交。部门需定期汇总投诉情况上报。国务院和省级部门根据投诉和需求,开展特定农机安全鉴定和检查并公布结果。
未按规定登记投入使用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农机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停止使用,拒不停止的扣押农机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补办后应退还扣押农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书的,收缴证书,批评教育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限有明确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需鉴定,自收到鉴定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书需载明事实、成因和责任,并在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检查时,可查阅资料、查验证书牌照、检查安全状况并对重大隐患责令停用维修,还可责令改正违规行为。若发生事故后逃逸或拒不停止隐患作业,可扣押农机及相关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提供担保后应及时退还。隐患排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执法人员检查时需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车辆需喷涂统一标识。农机部门不得指定维修经营者。农机部门需定期向公安交警通报登记、检验及证件发放情况,交警也需定期通报道路上的农机事故及处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销售者不建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1000至1万罚款并停业整顿,严重者吊销执照。维修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由农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000至1万罚款。维修者使用非标配件或拼装改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至2倍罚款。
在总则部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这里定义的农业机械,特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监管职责方面,国务院及地方的农业机械化、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生产方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政策,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标准。生产者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对需许可的产品要取得资质。
工业部门需监测行业运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淘汰产品目录。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安全农机应停止使用并报废,条件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县级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要书面告知所有人。国家对报废或淘汰农机实行回收,回收办法由多部门制定。
农机部门需定期将事故统计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并抄送安监部门。若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需按相关法律调查处理并追责。县级农机部门要定期对危及安全的农机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每年1次,检验机构对结果负责。
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若不依法检验登记、乱发证、不依法处理事故或监管不力,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或销售拼装农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农机,并处以货值1至3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操作人员培训后需参加县级部门的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操作证件。证件有效期为6年,期满可续展。未满18周岁严禁操作,年满70周岁证件将被注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必须悬挂牌照,转移时需携带操作证件。
销售者有责任向购买者说明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发票。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建立服务体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可能危及安全,必须立即停止产销,报告部门并通知用户停用,生产者还需及时召回。